员工如因为职业原因导致受伤或患有职业病而必须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在此停工期内,他们将保持原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公司依照月份发放。
同时,周日及法定假日的工资将不会作为独立部分额外计算。若员工与雇主之间出现了劳动纠纷,该员工有权前往雇主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亦可向雇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当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他们应享有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这笔费用将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对于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相关的工伤规定且属于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他们将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无法自行照顾自己的生活,那么这部分护理责任将由雇主承担。
然而,如果工伤职工所患疾病并非由于工伤引起,则他们将无法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而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此外,工伤职工的个人工资是指他们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过了一个月后还可以申请吗
当员工遭受意外事故产生损害之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那么工伤员工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自行向社保机构提交申请。
然而,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