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抵房”,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为了支付工程款项而将所建房屋抵押给承包商。在此情况下,承包商会与开发商签署相关协议,继而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工抵房”同样是由国家批准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因此,它们也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工抵房房子网签以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所谓“工抵房”,即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已竣工完成的房屋为抵押标的物,以此作为向建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所作出的担保措施。在考虑购置此类房产之前,您应当格外谨慎地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首先,必须确保与开发方签署规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而非单纯地依赖于抵债协议来确认交易法律效力;
其次,务必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的购房付款发票,这将有助于您维护自身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最后,也请您务必关注办理网络签约及预告登记等手续的具体流程。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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