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拖欠的加班费,用人单位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来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或无理地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除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性质类似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若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由劳动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责成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支付其差额部分;如逾期仍未支付,则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劳动者加班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未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人民法院将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加班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关于对员工加班时长的规定如下:在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要延长工作时长,那么每天的加班总时数不应超过三个小时,而每个月则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另外针对每周的加班时长,尽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最高限度,但是结合上文对日加班时间的限制来看,我们可以推定每个星期的加班总时长应当被限制在三个小时之内,从而符合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这一规定的要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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