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会保险能否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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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程序简述:首先,向相关机构提交详尽的诉讼状,明确陈述起诉理由、证据及所求。确保诉讼状内容详尽、条理清晰,以便机构能迅速了解案情,进行后续审理。此步骤为起诉的基础,需仔细准备。
补交社会保险能否起诉

一、补交社会保险能否起诉

关于起诉之程序,首先需要向相关机构递交一份详尽的诉讼状;

其次,待该院经过认真审核受理之后,会向被告发送诉状副本;如果被告在收到副本后的十五日之内未提出书面回复(即答辩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会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并发布公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环节;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则包括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或答辩以及各方之间的相互辩论。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逐一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应依法做出判决。若在判决之前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仍可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则需立即做出判决;

最后,判决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补交社保一告一个准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有责任且必须为其雇员准时交纳社会保险金,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这一义务,那么雇员有权通过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以督促公司执行法定补缴义务。然而需注意的是,涉及到补缴社保费用的争议并不在劳动仲裁以及法院的司法管辖范畴内。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须从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手续。若企业未能按规定提交申请,则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进行核实并确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保缴费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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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其职工发生工伤;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七。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但最低不少于10年,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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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如到境外定居且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职工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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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二。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三,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由于其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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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意见抄送,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章)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主题词:劳动,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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