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内容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这三项权利,它们都至关重要。
其中,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概念,具体是指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资格权。
值得一提的是,宅基地与自留地、自留山一样,均为农民集体所有。
然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明确归属国家,村民仅拥有使用权;
同时需注意的是,宅基地不可作为遗产继承。在此基础上,当面临宅基地纷争时,以下几种途径或许能帮助您顺利解决问题:
首先,农户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尊重事实,友好互让的原则,积极商讨解决方案;
其次,若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事人任意一方或者双方皆有权将此问题提交给当地乡(镇)政府或是土地管理所等相关受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若乡镇无法受理上述问题,当事人则可径直向县级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进行申请,如若符合受理条件,便可指定受理单位或直接由相关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针对受理机关已经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可以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受理机关便会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持不同意见并对此感到不满,他们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选择在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宅基地三权分立是哪三权
城镇宅基地实行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并存的模式,即构成所谓的“三权分置”布局,并实现经营权的自由流通。在此制度框架之下,宅基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并非相互孤立,而是在各具优势的同时,携手发挥整体效应。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以实施“三权分置”为重心,着重于解放和释放经营权,其核心含义即在于明确赋予经营权相应的法律地位以及完整的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土地政策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但允许农户享有使用权。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宅基地并不能被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当宅基地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遵循事实真相和和睦谦让原则,优先考虑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问题。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给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上述机构无法处理,农户还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受理机关会首先启动调解程序,如调解无效便会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假如对此决定仍然存在异议,农户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