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倍工资的计算及支付应自雇佣之日起的次月启动,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终签署完劳动合同时为止。在此期间内,所支付的薪酬一般为该劳动者当月实际获得的收入,乘以二进行计算。
值得关注的是,若是该员工本身即担任人力资源部门(HR)的职务,则其无法享受双倍工资的待遇。原因在于,作为HR的主要职责便是代表企业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部分HR可能会故意避开与自身签署劳动合同,然后在事后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这样的做法显然与企业职业道德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对于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赔偿需求,有两种常见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作出恰当处理:
首先,若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例如抵制签署)导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期间的,雇主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其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酬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具有执行解聘该员工的法律权力;
其次,若员工自身故意拖延签约进程,截至一个月期限已过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并且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详尽的分析如下:依据中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相关条款明确,当用人单位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没有满一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期间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每个月两倍工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若产生了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作为雇主的一方,理应有资格单方面终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依旧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进行劳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而言,即使雇主这时拥有的单方面结束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法律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即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由此可能引发的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显然应该由雇主自己来承担。鉴于这一严峻现实,雇主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便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就要立即单方面终止和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完全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雇主选择何种方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为此,雇主要尽量收集并保存好与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重要证据,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接收到了这一书面通知,因为能否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已经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传达给了劳动者是雇主的一项重大义务。所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有些员工故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尽早行使应有的监管权,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并发出书面通知,以此来保证这一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感觉某位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企业就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而对其视而不见,那样做只会导致后期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雇主理应对劳动者进行每月全额工资的二倍赔偿,起始时间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的次月开始,直至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为止。这笔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每个劳动者当月实际领取的薪资总额的两倍。然而,任职于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却不被允许享有这项福利待遇,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故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再提出双倍工资请求的行为,无疑是对职业道德规范的严重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