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期间,雇员亦须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依照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相关法规条款,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已正式确立劳资关系,即便尚处在试用期阶段,用人单位亦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为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服务。在此阶段,试用期通常被视作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环,因此,雇员理所当然地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应规定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雇员有权提出要求予以补办,同时,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劳动者后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登记的申请。
如若雇主未能及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该用人单位的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被视作整个劳动合同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独立存在的阶段,试用期所涵盖的关系本质上依然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基于此,试用期理应包含在社保费用缴纳的范围之中。若是用人单位未能足额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员工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在试用期期间,雇员必须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责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险服务。试用期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雇员同样享有社会保险权益。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雇员有权提出补充办理的请求,而用人单位则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及行政处罚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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