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交社保有什么影响
若有单位未经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不履行社保登记义务的,则必须立刻受到来自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警示,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改正;倘若单位逾期未能履行该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对其以应缴金额为基准,以一至三倍以内的比例进行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及涉及到的其他员工,实行每人处以五百元至上至三千元以下的幅度罚款。另外,如有企业未能按时全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或增加相应费用,并且自欠缴之始,按照每日需交纳万分之五的追加滞纳金;如若到期后仍无法支付所拖欠的款项,相关政府部门将有权采取措施,对欠款金额的一至三倍范围内进行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不交社保可以起诉吗
对于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引发的争议,以及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补救导致其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进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均被视为劳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表示不满并依法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然而,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的案件,若出现因为用人单位拖欠、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是因为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应由相关的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和处理,不应当纳入到人民法院初审的案件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如有单位在未得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背社保登记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此类行为必须立即受到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重视,并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如果相关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履行这一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根据其应缴纳的金额作为依据,对其处以一至三倍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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