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诉讼时效乃是二十年之期限;换言之,自权利人明了或者能够预知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开始以计算其诉讼时效。倘若有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声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又未能就此提供确凿的权属证明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事实情况,依法驳回该项请求诉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诉讼期限长达二十年,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本应在某个时点就已知悉权利遭受侵犯开始进行计算。倘若有当事人试图通过人民法院维护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却无法提交确凿有力的权属证明材料,那么法院将会在公正严谨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依法驳回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同时也为那些权益受到损害的人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并整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免遭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