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车位只给了认购合同有效吗
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准则,经过合法程序共同签署的车位认购协议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书。具体规定可参照《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
2.该行为必须是真实自愿表达的;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的规定,亦不能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同时,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当事人双方就未来某一特定期间商定签订合同的时间进行了预先设定,例如“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等形式签订的协议,那么这些协议都将构成预约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订立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前者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买车位没有产权只签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在没有受到法律具体保护的状况下,对于那些缺乏产权证明或未经合法认证的停车位而言,其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广大业主共同所有的停车位私自出售,鉴于这些物业并非开发商的专有资产,所以业主最终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一份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而非具有实际价值的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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