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上报时间是24小时还是48小时
关于工伤申报的时限标准并非24或48个小时,而是更精确的30天。即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被医院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天内,用人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工伤申请材料;若单位未能及时履行此项义务,则工伤职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和家属、工会组织有权于工伤发生之日起不对,或者医学鉴定证实其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内,自行提出工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上下班合理时间是什么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应以企业或组织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时间为准。多数情况下,这类企业都有相对应的具体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量因素亦十分重要。例如,如果每日往返于家庭至工作地点之间所花时间约为1小时,而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为早晨9点整,那么我们便可将早8点看作是从家出发至单位的正常上班时间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将出家门的那一刻视为正式工作时间的起算点,直至员工安全回抵自家住宅为止,此时才代表着该段工作时间的终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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