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的没问题但是存在诈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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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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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合同诈骗,应向当地警方报案,认定涉案嫌疑人。注意:含欺诈条款或谎言的合同无效,由欺诈方承担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合同也无效。可请求当地法院裁决,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签的没问题但是存在诈骗怎么办

一、合同签的没问题但是存在诈骗怎么办

若您遭受了合同诈骗行为,您可以选择向当地警方报案,将对方认定为涉案嫌疑人。关于这起案件,以下几点需要特别留意:

1、任何含有欺诈条款或者谎言的合同都应当被视为无效,并且应由实施虚假陈述的一方向受害人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2、所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合同同样是无效的。在此类情况下,您可以寻求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维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签几年

关于合同期限的设定,通常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决定,具体合同年限则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和意愿。若在合同初期便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的有效期以及相应的期限长度,那么合同便是以此期限为准,严格按照约定执行。相反,若是在合同中并未提及这个问题,选择采用无固定期限的形式签订合同,便意味着这宗合同的效力可以保持不变,不断延续下去,直至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或者因相关法律要求的因素解体。

1.在合同中有固定期限这种形式存在,它往往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已明确了有效期限,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的期限长度。长至数年甚至十余年来的的合同,短则可以为一年或数个月的短期合同就是一种鲜明的例子。

2.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其实在劳动法中也有所涉及。此类合同仅需要在签订时约定好起始日期,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终止日期。在此类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没有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是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都不会被随意解除或终止,而是可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直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止。

3.最后一种范式则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生效期限的合同类型。这种类型的合同在签订后,只要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了所约定的工作或项目,那么此间的合同即告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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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存单质押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一朋友因为年少轻狂,犯下了罪行,现被关押于监狱,想询问一下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很想帮一下朋友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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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要去缴纳社保,我爸有事让我去缴纳,想知道合肥社保问题缴存在哪缴存?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合肥社保问题缴存方案如下:
开户:
1.要带着从地税局领取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两份都要带着)(从地税局领这个东西的时候要带着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盖上公章)
2. 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
3. 失业职工要提供《失业证》或者是《劳动和社会保险手册》的原件(没有失业职工就不需要提供了)
4. 《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失业职工一式三份)
5. 《录用人员登记表》一份(每个员工1人1份,上面需要盖公司公章);
6. 劳动合同书(每人一份就行了,不需要把几份全都带着)
7. 《劳动合同信息管理报表》、《单位信息》电子档
8.公司公章(如果所有纸质资料都已盖上公章,可带可不带,但以防对方有需要,带着保险一些)
参保:
去政务新区的劳动及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二楼
一、备案所需资料
1.先到劳动局备案如:《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
《录用人员登记表》。补办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要《原始工资表》(劳动局审核盖章后)到政务区申报。
2.缴纳社保流程 ,劳动合同一份, 员工一寸蓝底照片2张,(在十三号窗口办理员工的社保卡业务,拿卡当日需要交18元/卡,)
二、办理时间:
劳动局和社保局的业务办理时间是早上九点到晚上五点,周六周日及大型节假日休息;
三、员工的入职参保手续便已全部完成。公司在24日之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在次月月头可在“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单位业务办理“入口进入,下载 “单位缴费通知单”及“单位应收明细”后,就能看出公司哪些人员已参保,并于当月开始缴纳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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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诈骗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律师回复]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认定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本罪定罪科刑。 四、处罚 、根据本条、第99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996年12 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 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根据本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 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 法[2001]8号) 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 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诈骗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 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方面的内容
商店存在的服务和服务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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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1、人户分离现象较为普遍。2、户籍资料差错多。主要表现为:静态资料差错多。3、户籍资料更正难度大。4、人为虚报错报时有发生。5、暂住人口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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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存折属于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伪造存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么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使用变造的银行存折骗取银行,伪造变造的存折是金融凭证,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已设立专款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所以,在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综上所述,利用存折进行诈骗的,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话,会按照诈骗罪或者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方式是利用信用卡,因此存折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但是,存折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也有共同之处,两者都属于经济诈骗。犯罪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钱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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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医患问题有哪些?
生活中存在的医患问题:①政府投入不足。②医疗资源分配不均。③就诊机制不合理。④医疗商业化发展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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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二手房公证提存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屋公证提存是如何的 对二手房房款进行提存,就是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将房款先期提交给公证处保管,待卖方将产权证办理到买方名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再由公证处向卖方付款。 在房款提存后,如果卖方不协助办理产权证变更或者产权有问题无法变更至买方名下,公证处可以根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将房款退还给买方;同时,如果产权证已经变更到买方名下而买方又不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公证处也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房款。经过房款提存,完全可以消除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隐患,增加买卖双方的信任,保证交易顺利完成。 办理房款提存公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房屋所有权证; 3、所售的房产属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共有权证明共同到公证处申办公证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共有人出售房产的声明书; 4、购房款; 5、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办理二手房交易寻找该类房源的具体方式,共分为三种方式: 1、网络渠道:找房网,5 8,赶集,当地等网络寻找(优势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势是虚假房源多,良莠不齐); 2、中介机构:当地品牌中介机构或直接委托一家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办理(优势是房源真实有效,随时看房,还免费;劣势是需要花钱); 3、个人人脉资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绍(优势是对房源绝对了解,劣势是砍价难)。 标准: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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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务派遣存在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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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村里面的留守村里的全是一些贫困老人,国家对于赡养扶贫存在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1,重视实物、资金扶贫,轻视精神扶贫。虽然常言道:扶贫先扶志。但在现实中,我们最先想到的是实物扶贫,比如发放低保金。现在有个现象,有些低保户不种植粮食了,就靠国家救济生活,人懒心懒,还大言不惭的说:“还有谁比我贫困?低保不给我给谁?”, 扶贫政策是救助贫穷,但不能惯养出一批懒汉二愣子。
2,产业扶持上政策有问题。目前我们不论在整村扶贫村还是对普通贫困户,制定的政策是发展牛羊补助多少,新栽核桃补助多少。。。无形中引导贫困户向这些方面发展,但这些方面过几年后一定有发展潜力吗?牛羊肉价格一直上涨,但是2014年牛羊价格下跌幅度很大,很多养殖户亏本。
3,赡养扶贫存在的问题资金投向有偏差。就产业扶持政策来说,惠及的对象都是贫困户,贫困户大多数在经济发展方面呈弱势,他们与一般农户比起来,在家庭基础、个人前瞻性、能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想发展的一般农户没有发展资金,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的贫困户难以发展却有资金支持,这是一对矛盾。
4,政策叠加享受,群众有意见。对贫困县而言,农户普遍贫困,农户与农户之间差别不是很大,但现在低保金发放最高的每人每月165元,一家4口,每年就有近8000元收入,这在农村不是一个小数字,这相当一个妇女在县城打工一年的收入(县城超市打工一月900元)。低保户除享受最低保障金之外,还有孩子上大学国家资助,医院看病几乎免费,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等等,因此低保户反而成为农村的香饽饽,人人都在抢,导致群众意见很大。
5,关于扶贫的核心。很多人认为扶贫的核心持续增加贫困户收入,如果核心是增收,那么社会保障是不是不重要?社会保障包括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这些都与增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扶贫的核心是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单纯从收入来概括,感觉有点欠妥当。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又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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