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楼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1.向当地价格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前期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需获得该机构的批准;而在物价局对物业企业实际执行收费规定过程中,他们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职责来开展有效的监管工作。
2.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的物业公司,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因为房管局作为物业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义不容辞地负有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责任。
3.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物业公司,可以向地方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公寓楼40年后可续签吗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关于40年产权公寓的到期问题是可以进行续期的。这种类型的公寓主要建立在非住宅性建设用地之上,我们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得知,当这类非住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期满之后,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续期处理的。
至于针对此类土地上所构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果事先有过相关协议,就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若无相关协定或协定内容不够详细清晰,则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条来进行处置和裁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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