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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不受理反诉是否违规
并不违法。作为被告,我们有权对起诉进行反诉,然而,若反诉由其他特定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或者该反诉与其所依据的本诉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和理由毫不相关,那么法庭可能无法受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所谓反诉,即是在已经开始执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作为本诉被告的我方,将本诉原告作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交的一份与本诉存在密切联系且具有独立性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法官不给保全需要下裁定吗
若当事人对此保全方案表示反对,则须依程序撰写裁决文书进行阐释和判定。如若涉及的相关方因时势紧迫且不尽快实施保全措施将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之损失或影响的情况下,可在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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