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为止,在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群租房违法行为设定的全国性统一刑罚措施。然而,在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违规群租处罚规则,来处理此类问题,这些规则通常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规定,存在以下任意状况之一的房屋都将被视为不可出租:(一)这栋建筑本身是违法建筑;(二)其安全性或抗灾害能力无法满足建筑工程的强制性要求;(三)房主擅自更改了房屋原先预定的使用用途;以及(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况。同时,该《办法》第八条也强调,出租住房的,必须把原始设计的每间卧室作为最小的出租单元,保证每个租户的人均租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基本标准。另外,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地下储藏室都是无法提供给居民居住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茄让简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群租房被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若房屋被实施隔离措施后用于群体租赁,此行为视为非法,对于出租者,可予以最高达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不过,如果是在原有空间或房间基础上进行拆分或者合并改造而来的群租房模式,则需遵守“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以及“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低于地方性政策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等相关规定。此外,住宅中包括且仅限于厨房、浴室、阳台及地下储藏室等区域不能用于群租人群的居住。近年来,一些房产投资者采取了将毛胚房划分为多个独立房间并简单装修之后,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将其用于大量人群的租赁现象。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认识到,群租房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市场上可租赁的房源不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房价过高,而将闲置房屋拆分成适当数量单位进行再次租赁,其综合成本相对较低。因此,为了更加合理对多人分租现象进行应对处理,我们应该通过提高适应于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供给量来减轻此类需求压力,而非仅仅局限于所谓“限制人数和面积的规定”这样昙花一现的策略,这显然与实际情况相悖,并不利于解决根本问题。
总的来说,群租房形式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是将客厅、卧室、厨房乃至阳台等空间划分为多个小房间并按此分租;
二,是在同一房间布置多张简易床铺,从而实现以床位计费的出租方式;
最后,还有一部分群体倾向于选择将房屋出租给企业作为集体宿舍使用,但无需由房主亲自操作房屋划分工作。
然而,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无法算作是常态化的居住形态,难免给周边其他业主带来不良影响。例如,在上海地区,一些新建小区的业主入住率尚不足总数的一半,而大部分的住房被用作出租用途。在此背景之下,许多居民也就因此打趣地称之为自家小区为"出租花园"或"劳动者公寓"之名。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群租房内部居住人口众多且成分复杂(经常涉及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个体),因此常常出现各种安全隐患以及治安风险。譬如,可能存在同一房间住下10人的超负荷情况,同时也难以达到正常生活所需的清洁卫生条件,极易引发各类疾病传染,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其次,许多群租房的厨房设施布局缺乏规范,使得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再者,由于居住群体相互混合,在偷窃行为频发的状况下,也意味着存在着相应的治安问题。综上可知,挤压群租房,关爱公共健康,合理控制住宿规模,已然成为当今城市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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