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并不等同于将被判刑,而仅代表已被提起公诉。当人民法院确认审判日期之后,应向检察机关发送开庭申请,组织传召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方,例如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其中,传票与通知书都需最晚提前三天送达到相关各方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收到法院传票反诉步骤是什么
遭遇他人提出起诉时所需采取的反驳措施为:关于被告方进行反驳诉讼的相关程序,具体实施方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的法规法规之中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借鉴并效仿提出起诉这一处理方式;当被告方收到法院的传票进而得知对方对自身提起了诉讼之后,应当立即向法院递交反驳状及其附件以及所有支持观点的证据材料等详细内容,在文书中明确表示自己的反驳要求、具体事实以及详细的相关理由。经过法院的严谨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反驳申请之后,如果反诉已经得到受理,则原被告双方将在此基础上交换诉讼地位,各自享有对应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收到法院的传票并非预示着必然会面临刑事责任,仅代表已经进入了司法审查的公诉阶段。在法院排定开庭日期后,必须向检察院递交书面审理通告,并向被告方、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员以及翻译人员等有特定职能的人士发送传票。此外,对于见证庭审过程的相关人员,他们也需要如同审判方和被告人一样,接收到法庭的通知和传票。所有这些文件,应在正式开庭之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给收件人。因此,在您收到此类传票时,不必过于焦虑紧张,只需尽忠职守地准时参加庭审,并认真配合法官和检察官的指令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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