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不明的工伤待遇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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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无固定薪酬的劳动者工伤赔偿可参照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但伤情严重可延长至十二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资约定不明的工伤待遇怎么计算

一、工资约定不明的工伤待遇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劳动者并无固定的薪酬收入,当面临工伤赔偿问题时,可参照劳动者受伤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赔偿金额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于那些因为职业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从而必须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服务的员工,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原工资及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月予以发放。当然,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整整一年。倘若伤势较为严重、情况异常复杂,须经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的时间,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一旦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薪酬待遇,转而按照本章所规定的相关规定来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资约定不明怎么确定工资

关于劳动报酬方面,若双方未能达成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在协商基础上进行重新的约定,如再次无法达成协议,则将依据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若并无集体合同或者该集体合同也未曾就劳动报酬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此时将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倘若以上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最后只能依据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工资需以货币形式按照月度时间发放至劳动者个人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无故拖欠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未签订定期薪酬协议而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金可以参考在受伤害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算。在此其间,雇主应当确保工资和福利保持不变,并以月度为周期向受害者支付资金,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然而在病情严重的情况下,这一期限有权予以相应的延长,最多可达12个月之久。当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被确定之后,原有的薪酬待遇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相应的伤残待遇;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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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要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待遇应该怎样计算
案例评析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职工受伤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且1月1日前受伤的按6个月计算,之后受伤者以7个月计算。如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这部分由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理由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3款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纳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为7个月。
所以,此处称的本人工资应为“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刘某认为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故应为受伤前每月1400元工资。根据《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由于刘某在该决定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原条例的6个月而非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个月。

二,我国大部分地方法规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多以劳动关系终止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或以该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本人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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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本案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4117元),十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267元)。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8周岁的刘某就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模具工作,月薪1400元。2005年初刘某工作时受伤,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已鉴定为10级伤残。刘某伤愈后,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及停工留薪等,并适时调整其岗位。刘某自认为工作还顺心,故一直工作至今,现月薪2800元。海门的社会平均月工资2004年为1267元,为4117元。,由于合同到期,刘某决定不再留任,双方就工伤补偿不能达成一致,刘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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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未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分别参照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本次起付标准=本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当年住院次数-1)]),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一个结算年度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其余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规定支付。
(2)基准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0元至2万元(含)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5%、90%;2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90%、95%。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支付90%,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提高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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