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合同n+1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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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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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法,'N+1'赔偿标准以员工在单位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称为"N"。"1"则为解雇当月工资,用于补偿突然失业的经济损失。此规则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公司不续签合同n+1怎么认定

一、公司不续签合同n+1怎么认定

根据劳动法法规规定,“N+1”的赔偿标准是以劳动者在该企业所服务年数为依据进行计算得出的。具体来讲,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按照员工每工作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的原则执行,这即是所谓的“N”;而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的“1”则代表了员工在被解雇当月所应获得的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不续签赔偿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如若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签或在续签过程中降低了合同待遇,而员工对此表示拒绝,可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即依照员工服务年限,给予相应比例的赔偿,具体计算方式为每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此薪酬水平以离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另外,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期间,将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在未满六个月的情况下,应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薪资收入作为补偿。对于那些月度工资超出用工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立之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对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则应按照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予以支付,而补偿时长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收入。

然而,除了用工企业为了保持或增加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但被劳动者拒绝的特殊情况之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结束时,用工企业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费用。换句话说,当用工企业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存在两种可能性,其中一种是企业方有意愿和劳动者续约,然而却遭到劳动者的反对;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自愿续约,但企业却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针对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适用“N+1”赔偿方案,其中,“N”代表着依据员工的劳务时间长度,对每满一年提供一个月薪酬作为赔偿;而“1”则是用来对于在被辞退月份的工资进行补发,用以填补因突发状况导致的贫困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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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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