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第三,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怎么解决
当涉及到二手房合同方面的纠纷时,有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法可供选择:首先是协商解决途径,即基于平等互惠以及互相理解与协商的一致性原则进行处理;其次是仲裁解决办法,可通过特定的机构作为中介或第三方角色,就双方产生的争议问题展开事实调查与法律分析,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做出权威裁决;最后是司法判决手段,若上述两个方案未能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则可诉诸法律程序,向法庭提交申请并得到公正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执行不足所引发的争议涵盖了诸多领域。这些争议大都是由于买卖双方的资质存在问题或者交易对象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导致的。其次,一些争议源于意向金与定金的管理处理方面。此外,一部分纠纷亦是由中介服务收费的支付及费用核定方式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