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应该向何处申诉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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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拆迁中的不合理行为,公民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行政诉讼允许个人针对政府侵权行为向法院申诉,法院审查并裁决争议。行政复议则是利益相关者质疑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向有权机关申请审查和决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不合理应该向何处申诉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应该向何处申诉

若您认为拆迁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直接采取行政诉讼手段。

要知道,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政府机关以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他们有权基于此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申诉和控告,以此来解决这种纠纷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由此进行相应的裁决,以达到消除行政争议的目的。

而所谓的“行政复议”,本质就是和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们认为行政机关所下达的行政行为可能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便民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予以全面审查和衡量,最终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和流程。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不当得利怎么处理

在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当得利应当依据相关法规予以退还,以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倘若得利者在取得不当利益时并未遵循任何法律依据,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者归还其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利益。

然而,以下三种情况则不在此列:

1、为履行道义上的责任而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行为;以及3、明知自身并无给付义务却仍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涉及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不当作为,社会民众均可以采取行政复议途径或者通过实行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它使得个人得以对政府机构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然后由法院进行详细审阅并最终就争议问题作出裁定。而行政复议则是相关利益群体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正当质疑,他们可以向相应的权力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做出权威的决策,这一过程其实就是为了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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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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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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