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我们是完全允许这样做的。
在合同解除之后,若尚处于未履行的状态,则应止步于此;
反之,若已经完成履行义务,依据具体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的补救措施,并且还有权利要求一定的赔偿损失。
当然了,当合同因为违约而被解除时,解除权人可是有权向违约方向其提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要求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后能否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因多种因素而可能失效,例如: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再或是由于用人单位采用欺骗、逼迫等不正当手段,或利用他人处于困境,使对方在无法真正表达意愿甚至被迫进行不当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存在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现象。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已经尽其所能地履行劳动义务和职责,因此,作为雇主,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合同解除之后,倘若尚未履行的义务,便应终止其行为;若已经履行完毕,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甚至可能涉及到赔偿方面的事宜。然而,当发生违约情况导致合同被解除时,具有解除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着双方共同达成的具有特别效力的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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