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务关系并无补偿可得,但若为非自愿离职则另当别论。
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如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或未能按时全额支付薪资,或未能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及安全措施等事件中,员工得以依据上述情形提出被迫离职,同时有权索求公司对其进行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否能获得相应赔偿需依以下条件判断:
1.员工未能与雇主达成任何关于签署劳务合同的协议。
自任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倘若员工迟迟未能与雇主就正式劳务合同达成共识,那么雇主应以书面形式将此决定通知该员工,在此之后,若员工仍然未能与雇主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雇主有权书面告知该员工结束其应有岗位的服务,无需再向该员工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然而,在此过程中,雇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该员工发放其真实付出工作时间所应得的报酬。
2.雇主未能与员工达成签署劳务合同的协议。
(1)如果在雇主入职后的第一年内,雇员仍未与其达成关于签署劳务合同的协议,那么此时雇主要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且应在后续时间中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2)若是雇主经过一年以上都未能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不仅需要向员工支付总额为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还会被视为已经与员工签订了长期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对于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赔偿需求,有两种常见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作出恰当处理:
首先,若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例如抵制签署)导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期间的,雇主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其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酬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具有执行解聘该员工的法律权力;
其次,若员工自身故意拖延签约进程,截至一个月期限已过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并且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详尽的分析如下:依据中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相关条款明确,当用人单位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没有满一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期间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每个月两倍工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若产生了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作为雇主的一方,理应有资格单方面终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依旧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进行劳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而言,即使雇主这时拥有的单方面结束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法律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即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由此可能引发的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显然应该由雇主自己来承担。鉴于这一严峻现实,雇主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便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就要立即单方面终止和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完全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雇主选择何种方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为此,雇主要尽量收集并保存好与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重要证据,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接收到了这一书面通知,因为能否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已经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传达给了劳动者是雇主的一项重大义务。所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有些员工故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尽早行使应有的监管权,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并发出书面通知,以此来保证这一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感觉某位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企业就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而对其视而不见,那样做只会导致后期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员工主动提出的离职行为,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赔偿的,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当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例如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或者为员工提供了极其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那么此时员工就有权利选择被迫离开该岗位并且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雇主在一个月之内仍然没有向员工提出书面的合同协议,那么在此之后,员工在无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将不再被视为需要得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但是雇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薪酬支付。而如果雇主在一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和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则可以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主还需要向员工支付额外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