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人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所赋予之权益,土地经营权主体可享用以下内容:
首先,占据与处置其所有权。
土地经营权授出人将土地经营权授予土地经营权主体后,该主体自然便具有了对相应的承包地进行占有的专属权利;
其次,土地经营权主体亦可享有占有、使用及支配承包地资源的合法权益,此即是指独自使用承包地来从事农业产业生产及运营管理;
再次,通过占有、使用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主体试图获取农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预期收益;
此外,土地经营权主体在承包地上进行土壤改良以及建设相关附属设施也属其正当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主体同样具备将土地经营权继续流转出去的权力;
最后,土地经营权主体还可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而享受其应有的其它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土地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何规定
在保持原承包人和村集体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租给他人即为转包行为。而土地承包权或者转让则是指承包人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交给第三方进行承包,并由第三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成立新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不再参与,实质上是将承包经营权售予他人。
因此,转包实际上涉及到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转让仅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在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若没有特别规定,转包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即可生效,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然而,转让则需经过发包方的明确批准方可实施。因为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意味着合同权益和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才能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拥有对其承包地块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支配权;该些权利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活动及运营管理,以期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在合法范围内,这些主体还可以对承包地进行改良,兴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并且可以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甚至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活动。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他们还有可能享受到其他额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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