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
同时,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迁移衔接等事项,或存在任何形式的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同样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社会保险可以自己申请不买吗
若在职员工在用人单位任职,则必须由用工企业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责任,不得寻求豁免;
如未处此状态的劳动者,在非特定情况下可以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而我们仍强烈推荐继续维持定期缴纳的行为。
对于灵活从业者而言,他们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仅限于医疗保险费用与养老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如果雇主或者个体从业人员认为由法定社保缴费征收机构所实施的任何行政行为涉嫌对自身权益构成了损害,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同样地,如果社保经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社保登记、确定应缴费用、支付相应待遇,或者在协助参保人进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存在违规操作,甚至侵犯了参保者的合法社保权益,那么这些参保者也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依法发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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