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受赠人作出承诺
关于赠予协议的设立,我们需要特别强调,它需要得到受赠者明确承诺的许可,方能生效。
首先,我们来看赠予协议通常的性质。
这种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协议的订立不仅需要赠予人有赠与的意图,还需要受赠人同样表现出接收的意思,这样才能使协议生效。
这与单方面馈赠的方式截然不同。
其次,赠予协议融合了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优点,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的传统为准,规定在赠予人和受赠人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情况下,赠予协议就已经成立,不必要等到实际交付赠予物。
再者,与其他合同类似,赠予协议属于无偿行为,除非合同中有双方约定的附加义务,受赠人无需因为赠予协议付出任何代价,所以它是一种单务合同。
接下来,让我们关注一下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合同的一个类型,当然,它也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一份有效的承诺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
其一、承诺书的内容应该能够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其二、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
其三、承诺书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只有当承诺书的内容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后,它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并且获得法律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探讨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正常情况下,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这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承诺者必须是受邀约人本人;
其二、承诺者必须向邀约人发出确切的承诺信息,除非存在早已形成的交易惯例或者邀约对此有具体要求;
其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其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向邀约人做出;
其五、承诺必须表明承诺者决定与邀约人缔结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应当被视为单务合同。
双务与单务的主要区分在于双方是否均承担具有对价性的义务。
然而,在赠与合同这一特殊类型中,仅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给予礼物的义务,而无任何回报的要求,此与普通商业交易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赠与合同纯粹属于单务合同类型之一。
即便发生附义务的赠与情形,尽管此时受赠人需履行合同所附加的某些义务,如公开表示感谢,但显而易见的是,该等义务并未与赠与人之所应负责任相对应,且并非彼此交换的性质,故附义务的赠与仍然属于单务合同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协议的效力在于双方的明确承诺,它被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兼具了诺成与实践的特征,因此,当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该协议就已经宣告成立。因为这类协议是无偿的单务合同,所以其中的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需要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体现出真实诚意、合法性、不侵害到他人利益以及合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尽管口头承诺通常具备法律依据,但是要想使之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邀请、清晰表述、一致性以及时限等诸多要素。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