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受赠人作出承诺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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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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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赠予协议需双方明确承诺生效,属双方法律行为,融合诺成与实践行为特点,通常在达成一致时即成立。协议为无偿单务合同,承诺书作为合同类型具法律效力,需体现真实意愿、合法、无侵犯他人权益且符合公序良俗。口头承诺通常具法律效力,但需满足邀约、明确表达、一致性和时限等条件。
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受赠人作出承诺

一、赠与合同是否需要受赠人作出承诺

关于赠予协议的设立,我们需要特别强调,它需要得到受赠者明确承诺的许可,方能生效。

下面将对赠予协议的基本特征及承诺书法律效力进行详细解说:

首先,我们来看赠予协议通常的性质。

这种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协议的订立不仅需要赠予人有赠与的意图,还需要受赠人同样表现出接收的意思,这样才能使协议生效。

这与单方面馈赠的方式截然不同。

其次,赠予协议融合了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的优点,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的传统为准,规定在赠予人和受赠人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的情况下,赠予协议就已经成立,不必要等到实际交付赠予物。

再者,与其他合同类似,赠予协议属于无偿行为,除非合同中有双方约定的附加义务,受赠人无需因为赠予协议付出任何代价,所以它是一种单务合同

接下来,让我们关注一下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可以视为是合同的一个类型,当然,它也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一份有效的承诺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

其一、承诺书的内容应该能够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其二、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

其三、承诺书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只有当承诺书的内容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后,它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并且获得法律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探讨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正常情况下,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这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承诺者必须是受邀约人本人;

其二、承诺者必须向邀约人发出确切的承诺信息,除非存在早已形成的交易惯例或者邀约对此有具体要求;

其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其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向邀约人做出;

其五、承诺必须表明承诺者决定与邀约人缔结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应当被视为单务合同。

双务与单务的主要区分在于双方是否均承担具有对价性的义务。

然而,在赠与合同这一特殊类型中,仅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给予礼物的义务,而无任何回报的要求,此与普通商业交易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赠与合同纯粹属于单务合同类型之一。

即便发生附义务的赠与情形,尽管此时受赠人需履行合同所附加的某些义务,如公开表示感谢,但显而易见的是,该等义务并未与赠与人之所应负责任相对应,且并非彼此交换的性质,故附义务的赠与仍然属于单务合同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协议的效力在于双方的明确承诺,它被视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兼具了诺成与实践的特征,因此,当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该协议就已经宣告成立。因为这类协议是无偿的单务合同,所以其中的承诺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需要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体现出真实诚意、合法性、不侵害到他人利益以及合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尽管口头承诺通常具备法律依据,但是要想使之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邀请、清晰表述、一致性以及时限等诸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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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虎骸港缴蕃剂歌烯攻楼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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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上供养老人。我保证老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若老人自愿与我分开生活,我保证按期给付赡养费并安排必要的生活物品。若老人患病需要我提供医疗费用,我保证尽力按要求及时提供。
二、生活上照料老人。若老人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我保证承担护理责任;若我确因特殊情况护理有困难,我保证请人代为履行。
三、精神上慰藉老人。若老人与我分开生活,我保证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若我在外地工作,期间保证与老人保持经常联系,并定期回家探望。
四、权益上保护老人。我保证不让老人居住条件简陋的房屋,尊重老人夫妻共同生活意愿,不干涉老人婚姻,不强行索取、骗取或侵占、毁坏老人合法财产。
以上承诺,请所在单位校委会监督。如有违诺行为,我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裁或处理。此承诺书单位、承诺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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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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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徐某200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徐某生一女王甲。2010年12月,王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王甲一直由王某抚养。王某婚前曾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王某因考虑徐某怀孕辛苦,故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无偿赠与徐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与徐某离婚后,随着王甲的长大,王某的亲属多次对王甲是否为王某之女表示质疑,2012年7月,王某带王甲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王甲并非王某之女。王某遂对徐某提讼,表示因徐某隐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与他人怀孕后又声称怀有王某的子女,骗取王某的信任,导致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出将个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予徐某的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对徐某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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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法律定义   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接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享有遗嘱继承权,未在遗嘱中被指定未继承人的人尽管可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却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联系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都是依死者生前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两者间有以下联系:   
1.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与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在接受死者遗产的数额上取决于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所表达的个人意志   取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设定的遗产份额,此种份额既可以是遗产的一部,也可以是遗产的全部,还可以是某特定物或特定部分,总之,一切听命于死者生前在遗嘱中的个人意志。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在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方面相同   受遗赠权的保护期限应当适用于继承权的保护期限。   
3.受遗赠人的丧失   受遗赠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丧失遗赠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应当剥夺其受遗赠权。
(2)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犯有此种行为的,也应当剥夺其受遗赠权。   
4.适用的代理制度相同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二者均适用于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定,是遗嘱继承中的两种基本的权利   如,二者均采用遗嘱的形式进行,遗嘱订立的程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无效、遗嘱执行等规定,既适用于遗嘱继承,又适用于遗赠,二者毫无区别。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基本相同   享有继承权的人,应当在遗产价值总额的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所欠的债务和税款;而享有受遗赠权的人,一般也只能在清偿死者所欠的债务和税款以后,如有剩余才能受领遗赠的财产。所不同的是,在死者留有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则受遗赠人应当负有与继承人同一的权利和义务,即由受遗赠人负责清偿债务和税款。   
三、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区别   尽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有着很多的相同点,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仍有其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点是:   
1.主体不同   这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2.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作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继承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继承权,二是遗嘱继承权。因此,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而受遗赠权仅适用于遗嘱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只有在遗嘱继承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受遗赠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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