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二手房是禁止转卖的
以下是禁止出售的二手房类型:
首先,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住宅。
其次,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涉及违法建设的物业。
再次,经过权威机构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场所。
最后,若该房产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也将无法进行转让交易。
此外,依据司法主体或行政机关依法颁布的裁定书,对于已被查封或受到其它形式的权能限制的物业,同样不允许进行商业买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哪些二手房买卖无效且可以进行退房手续,我们提供如下几点重要信息供您了解:
首先是由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其次是设立时明显不公道的合同;
再者就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欺诈手段,致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合同;
第四点和第五点,分别是一方使用胁迫手段以及趁他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前提下签署了合同。
在撤销房产买卖合同这一方面,同样属于上述范畴,因此,如需进行退房操作,必须要满足合同撤销所需的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还有以下几种房产类型是禁止转让的:
1.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并做出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益的房地产;
2.依法回收的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房地产;
3.对于共有性质的房地产,在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书面同意之前,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4.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
最后,尚未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同样无法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下类型的二手房将被禁止出售:首先是缺乏房产证的住宅类房产;然后是违法建筑并且未经政府审批通过的物业;另外还包括经检测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较高的房屋;再者已被列入政府拆迁公告划定的房产范围之内;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已经被作为被告主体或行政管理对象而查封或权利受到严格限制的物业。由于上述各类房产可能面临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或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所以这类房产都早已被明令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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