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二手房禁止转卖
下列二手房禁止转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
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哪些二手房买卖无效且可以进行退房手续,我们提供如下几点重要信息供您了解:
首先是由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其次是设立时明显不公道的合同;
再者就是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施加欺诈手段,致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签订合同;
第四点和第五点,分别是一方使用胁迫手段以及趁他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前提下签署了合同。
在撤销房产买卖合同这一方面,同样属于上述范畴,因此,如需进行退房操作,必须要满足合同撤销所需的相关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还有以下几种房产类型是禁止转让的:
1.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并做出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益的房地产;
2.依法回收的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房地产;
3.对于共有性质的房地产,在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书面同意之前,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4.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
最后,尚未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同样无法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下列二手房禁止转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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