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处分人签的合同归类如何
在无权代理或者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合同所签订者为无权处分人时,其签署后的合同应当被视为效力待定协议;
然而,这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则需视乎权利所有者是否批准、认可或承认这一份协议。
作为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即相对人,他们具备申请、请求或敦促被代理人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确认、肯定这份合同的权力,且有责任在通知发出的第30天之内,对方未作出追认的话,就有权要求合同无效并赔偿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所受到的实质性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合法权力者所签署之合约在法律上定义为效力等待判定之合同。
其效力如何,需根据有权限之人是否认可或拒绝而定。
对于合同涉及的对象即相对人,可有权利对被代理人施予额外的压力以追寻他们的意见。
此种压力的实施,可以通过请求被代理人在接到催请之日起限期30天内阐述自己立场的方式完成。
若被代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回应,或者即便作出了回应但没有给予适当的认可或拒绝,那么这份未获授权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由此对相对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应该由变更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若合同由未经授权或者越权的代理人所签订,则合同的效力将处于待决状态。其法律有效性,将会等到被委托权利所有权的人士确认后才能确定。在该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督促被代理人确认合同生效的权力。如果在30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被代理人的确认,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该合同无效,并且要求赔偿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