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无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处分权之人员所签署之合同效力如何,需依据特定情况予以判断。
若无权处分之人处分之人财产,权利人接受或无权处分之人于签订合同时获得处置权者,该等合同即为有效力。
然而,如未获权利人的认可,那么此租赁合同则视为无效,并可能需要无处分权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合法权利者所缔结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视为无效。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以出让人为缔约之时对标的物尚不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为由提出主张,声称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该请求将会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但是,若由于出让人未能获得所有权或处置权而导致标的物的所有权无法实现转移,那么购买人有权向出让人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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