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工资能否仅按最低标准支付
试用期期间的薪资待遇不应仅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这涉及到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证准则。
换言之,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且确实没有正常货币支付能力的雇佣单位(即连续超过三个月未能按照常规方式发放工资)给予其员工的最少劳动薪酬。
然而,对于具有付款能力的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绝对不可以将最低工资视为正常支付标准。
同样地,劳动者试用期内所应获得的薪资待遇也不可低于所在公司同类岗位中较低的档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标准,并且还须遵循用人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资一样吗
差别颇为显著。所谓试用期,实质上乃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设定的旨在加深彼此了解与选择的周期性审查期,其时长通常不会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试用期被视为劳度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若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该试用期便无法生效,视为无效时期,此时,合同期限即为实际雇佣期限。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试用期内劳动者的薪资水平不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次薪水或劳专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期间的薪资待遇不应仅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这涉及到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证准则。
换言之,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滑且确实没有正常货币支付能力的雇佣单位(即连续超过三个月未能按照常规方式发放工资)给予其员工的最少劳动薪酬。
然而,对于具有付款能力的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绝对不可以将最低工资视为正常支付标准。
同样地,劳动者试用期内所应获得的薪资待遇也不可低于所在公司同类岗位中较低的档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标准,并且还须遵循用人单位所在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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