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效益不佳但不裁员,如何处理
当企业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但又不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下,倘若必须削减20名或以上的员工,或者虽未达到20人,却已经占据了企业总职工数10%以上的份额,则企业应首先提早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告知相关情形,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反馈后,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计划并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实施裁员行为。
在完成裁员以后,企业仍须依照被离职员工在企业内的工作年资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在制定裁员方案期间,企业还需优先考虑留下以下这几类员工:
(一)与企业签订了较为长久的固定期限劳工合同者;
(二)与企业签署了无确定终止日期劳工合同者;
以及(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工作者,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是未成年子女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公司效益不好降薪通知
在公司面临经营效益不佳时,实施减薪无疑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举措。在此情况下,各位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揭发。同时,我们必须要明确指出,在面临此种状况时,任何企业要想进行薪酬的削减,都必须经过与各个员工达成共同协议之后才能生效。如果企业在未经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私自主张降低其薪酬标准,这就构成了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单方面修改和改变,必须得到参与劳资双方的协商后方可执行。此外,对于那些无端受到降薪处理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完全有权要求企业恢复原有工资水平。更进一步说,这些被无故降薪的劳动者还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以企业私自降低劳动报酬为由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寻求经济赔偿补贴的支持。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将参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月收入,乘以一定系数N(N的具体数值确定方法为:工作满一年后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半年则按半个月计算)。除了上述提到的短期应对措施外,公司还可能采取更为深层次的长期策略,例如:裁员某些高级职业经理人,鼓励其提前退休;减少休假天数,增加工作时常,降低福利标准或者减少福利项目;严格控制企业运营过程中非经营性费用的投入;重新规划奖金计划,使薪酬结构更多地与刺激性奖励挂钩,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固定工资。总之,无故降薪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是对劳动者的严重侵权与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企业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但又不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的情况下,倘若必须削减20名或以上的员工,或者虽未达到20人,却已经占据了企业总职工数10%以上的份额,则企业应首先提早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告知相关情形,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反馈后,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计划并得到批准之后,方可实施裁员行为。
在完成裁员以后,企业仍须依照被离职员工在企业内的工作年资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在制定裁员方案期间,企业还需优先考虑留下以下这几类员工:
(一)与企业签订了较为长久的固定期限劳工合同者;
(二)与企业签署了无确定终止日期劳工合同者;
以及(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工作者,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是未成年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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