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
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均等营业收入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迁过程中,对被征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总体而言,这个补偿标准必须不低于征迁决定公布之日,类似于被征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中的平均价格。在此基础上,房屋的价值应括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共同组成。
其次,针对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需要进行的临时安置费用,房屋征拆相关部门应该向被征迁户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具体来说,搬迁费的支付标准将根据被征迁房屋的实际面积及所在地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来定制。对于愿意接受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也会得到相应的金额支持。同时,被征迁者也有权利选择房屋产权的交换方式,此时,为了保证他们在等待新居期的生活质量,在新居尚未交付之前,房屋征拆管理部门将会向被征迁居民支付相应的临时居住安排或是周转性住房所需的款项。至于如何计算这部分临时安置费用,依据的正是与当地安置房的市场租金大致相当的水平。
最后,如果被征迁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那么在征拆迁时就需要计算房屋因征迁而导致的暂停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后按照房屋被征迁前所取得的效益,以及预计的停产停业周期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
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
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均等营业收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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