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形,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产正式过户至本人名下。
同时,若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了关于借名登记的协议,那么便可依照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转移登记。
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谓的“房地产转让”便是指房地产的拥有者以销售、赠与或其他合规途径,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资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第三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采取实施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所有者在实施房地产交易时,必须向县级以上管辖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报告其实际成交价格,并严禁瞒报或虚报不实信息。
最后,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是房地产转让还是抵押,当事人均应按照本法的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二、用别人的名字买房子协议公证有效吗?
对于所谓“借名买房协议书”的法律位阶及其效力,本身便是颇具争议的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实际投资人问题,发布过具体且明确的批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解析部分亦对“借名出资”现象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实认,然而,尽管如此,“借名买房协议书”仍可能因其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从而侵害到国家、社会公众及第三方的利益,导致该协议无效。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房屋产权的归属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姓名为准。
由于私人签署的协议效力判断较为复杂,即便进行过此类公证手续,在法律层面上同样不能否定其无效性。
因为公证活动的前提条件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石之上,假如“借名买房”行为本身就触犯了法律红线,那么公证结果亦将受到影响,形同无效。
“借名买房”实质上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假托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以他人名义申报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者或者说真实购房者,而被借名者则成为登记购房人。
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的涉及到"借名买房"事宜的协议,仅需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即宣告有效力。
根据约定,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若双方利用此种形式协议,让无相应购房资质之人购买到了本应受限购令或者享受政策性保障的住房,无疑将会侵犯到广大符合购房资格民众的权益,此类行为的后续效应甚可能导致合同失效。
再者,假设出借人明知借名人所得收益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依旧为借名人提供方便并帮助其掩盖资产来源,逃避司法部门的调查,这便有极大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领域,相关的"借名买房"协议同样面临着无效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形,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产正式过户至本人名下。
同时,若双方当事人已经签署了关于借名登记的协议,那么便可依照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完成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转移登记。
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谓的“房地产转让”便是指房地产的拥有者以销售、赠与或其他合规途径,将其所持有的房地产资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第三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采取实施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所有者在实施房地产交易时,必须向县级以上管辖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报告其实际成交价格,并严禁瞒报或虚报不实信息。
最后,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是房地产转让还是抵押,当事人均应按照本法的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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