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看护房超标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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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时,大棚等生产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但未经批准在大棚内构筑建筑,属违法行为。此类“大棚房”视为非法建筑,应依法拆除,且不提供补偿。
大棚看护房超标怎么处理

一、大棚看护房超标怎么处理

依照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所承载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作业时,若土地上曾搭建过用以生产的大棚等附属设施,此种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构建物,其补偿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进行明文规定。

然而,倘若农作物的大棚尚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此时自然人擅自在大棚内部构筑建筑物,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此类已建成的所谓“大棚房”,应被视为非法建筑,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大棚看护房超了拆除是不是有补偿

在进行房屋拆除之际,分配给个人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已经过期,亦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那么相关人员将会得到相应的赔偿款。

当涉及到农村地区的房屋征收时,补偿费用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此外,对于那些因临时居住条件而需要搬迁的家庭,还会给予他们一定的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的。

最后,关于奖励性补偿费,则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确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照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所承载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作业时,若土地上曾搭建过用以生产的大棚等附属设施,此种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构建物,其补偿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进行明文规定。

然而,倘若农作物的大棚尚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此时自然人擅自在大棚内部构筑建筑物,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此类已建成的所谓“大棚房”,应被视为非法建筑,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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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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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用地的使用面积;
三、看护房占地面积。看护房不算违章建筑,但是各地的判定标准和补偿情况不同。您需要依照当地的标准判断。以下附上一份关于看护房用地管理的通知给您参考:
喀政发〔2010〕39号
关于严格全县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县设施农业的发展,大棚及看护房数量不断增加,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成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实际问题。为提高全县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全县大棚看护房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棚看护房用地按照临时用地使用,看护房随着被看护对象的消失而消失并恢复原地貌。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棚项目用地,因确实需要建较大型看护房的,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大棚看护房建筑占地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擅自超面积建看护房的,按违法占地处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筑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大棚看护房,可以暂由用户使用。
四、大棚看护房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五、因城市规划或建设需要占用时,看护房要无偿拆除。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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