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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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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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风险代理服务分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全风险代理在交易完成前无需付费,完成后按约定比例(通常约30%)收费。半风险代理需预付基础费用(一般为5000元),再根据法律裁决结果收取10%-15%的费用。但需注意,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群体性诉讼等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一、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确实如您所述,风险代理服务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分别为全风险代理及半风险代理。具体而言,全风险代理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在实现目标交易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直至圆满完成后才会按照约定比例收取手续费,通常情况下这一比例约为总金额的30%左右;至于半风险代理模式,则要求在初始阶段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础费用,一般为人民币5000元,然后再依据最终的法律裁决结果收取相应比例的费用,通常在10%-15%之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定类型的委托事宜,均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法院财产保全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在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的分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优先性的角度出发,如果存在抵押等形式的优先受偿权利,应先考虑这些权利的实现;

其次,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则按照执行法院针对特定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相应的分配。

第二,如果有多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金钱支付义务的多个债权人同时向同一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并且在各个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并未存在任何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施加的控制性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实施顺序来进行受偿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确实如您所述,风险代理服务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分别为全风险代理及半风险代理。具体而言,全风险代理模式的显著特征在于在实现目标交易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直至圆满完成后才会按照约定比例收取手续费,通常情况下这一比例约为总金额的30%左右;至于半风险代理模式,则要求在初始阶段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基础费用,一般为人民币5000元,然后再依据最终的法律裁决结果收取相应比例的费用,通常在10%-15%之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定类型的委托事宜,均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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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合同内容,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发挥其专业特长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让委托人理性签订合同委托人亦应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加强诚信意识,使此类纠纷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应当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三,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调解作用。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此类纠纷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当事人对律师在诉讼代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向律协投诉,由律协的纪律委员会对律师执业时是否违规进行调查,存在过错的给予行业处分。另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任何一方或双方对委托代理不满,都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促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诉累,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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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4、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具体数额与律师协商确定。
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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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规定的还款额。
3、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
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贷款客户可向银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4、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怎样避免按揭买房的风险
按揭买房时还需防范开发商没有出具首付款发票的风险。因为,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是需要购买人已经交纳达到规定限额的首付款,而交纳的唯一凭证就是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如果没有发票,是不可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这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因为开发商也希望资金早些回笼投入下一个项目,因此,只要不是意外情况都会顺利拿到首付款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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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规定的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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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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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02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2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的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应按
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2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之。
二、风险分析及防范技巧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模糊和合同条款不完备,而合同条款的模糊规定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会给该合同未来的履行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本案例而言,该买卖合同存在的漏洞、风险主要如下:
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
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价格条款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导致在履行期间双方互相扯皮。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简单约定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同的区域,则产品的市场价格则可能差别很大,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纠纷的隐患。即使基于价格波动的考虑,也应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并在该基准价范围内约定一个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样可以避免给于对方以合同漏洞为借口,要求以超过卖方可接受的低价要求购买或以超过买方可接受的高价出售。标准的、完备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而不应该留下任何可以让对方找到借口违约的模糊表述。
2、质量标准及要求未约定
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之
一,质量标准的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使卖方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如果是先签合同再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产品检验期间确定了一个检验标准。本案中因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也未确定产品检验的质量标准要求,导致乙方检验产品完全按照自己确定的标准,即使甲方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乙方也完全有可能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求。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方法,那么在产品到达乙方后,由甲方、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标准共同对产品验收,则不会出现本案中甲方完全被动的局面。
实践中多出现的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质量标准及质量验收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有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如果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同时还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验收事项,如验收方法、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对于卖方来说,做出上述约定,可以取得合同履行的主动权,避免在履行期间不利的法律地位。
3、其外,本案例合同中缺乏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的缺乏或约定不明确,极大增加了合同风险,成为合同纠纷形成的隐患。
(1)合同标的条款,如品名、规格等的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交易的对象,涉及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因此该条款必须约定具体、明确,该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必备的条款。笔者曾接触过因该条款约定不明确而造成卖方最终发送的货物与买方需要购买的货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货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标的的名称在合同中应使用标准学名,用全称,写明确商品的商标、品种、规格、花色等等,避免给交货方以任何可以偷梁换柱的借口。
(2)付款方式
合同中付款方式不明确,会造成收款方巨大风险,本案中未约定乙方的付款方式,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完全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如买方迟迟不付款,卖方也只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理时间来要求乙方付款,必然会给买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买方以欺诈形式订立合同,则卖方会款货两空。
(3)交付方式、期限、地点
该条款确定了交货义务一方,即明确了谁交货、以何种方式交货、何时交货、交货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有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风险承担等条款;对于交货时间应当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有交货地点的,除写上具体地点的,还应冠以交货地点所在的省、市、区等。该条款的详细约定可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在交货上的义务,责任。否则,产生的义务、费用、损失将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4)验收条款
合同的验收条款确定了合同标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的期限、条件等等。该条款对于双方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由于未约定验收条款,在产品验收时出现随意性,由乙方自行进行验收,使甲方处于完全的被动接受的局面。
(5)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确定合同双方对产品因非双方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承担的具体时间及承担范围,则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风险由买方转移至卖方;但是,在多数合同中,为确保合同利益方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确定另外的风险承担时间,如买方可以约定卖方在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责任仍然由卖方承担。
(6)所有权保留条款
作为对卖方有利的条款,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防范货物交付后买方不予支付货款的风险。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应当说是标准合同常重要的条款之
一,尽管该条款是在出现纠纷、争议时才会实质地发挥作用,但是该条款的明确约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故意违约,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同时如果真正出现违约情形,则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确定对方的违约责任,防范未来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通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这样在出现违约时才具备操作性。
(8)争议解决条款
与违约责任条款一样,该条款为纠纷的救济方式,合同中如果能明确约定对我方有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地,则可以避免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地处不同区域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使在无法约定对我方绝对有利的管辖地点,也应当约定对双方均公平的第三地作为诉讼管辖地。其外,对于约定仲裁机关的,应写明具体的、实际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
三、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
1、自几十年以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有了一定的进步、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总体上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合同的订立往往仅以简单的订单代替,甚至还存在口头协议即达成交易的情况;即使存在合同形式订立,往往文本相当简单,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交货情况即完成合同订立,而这种文本隐藏了大量的风险,当事人的权利完全没有得到很好的约定发挥,一旦出现纠纷,则出现责任问题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保护亦不够。
2、因此,鉴于国内目前合同管理水平的不完全,企业应当加强经营风险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对外经营事项,特别是较大项目的交易,应当慎重签订合同,在经过法律专业人士认真审核修改过合同条款后,再予以签署;同时,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订立,以制度来规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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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代位继承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处理代位继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在处理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如何解决代位继承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代位继承人也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在处理代位继承纠纷时一定要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代位继承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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