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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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赔偿。包括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追回费用。劳动权益受损,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对于未签合同的员工,应主动沟通,协商签订;不成可考虑调解或仲裁、诉讼维护权益。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是多少

一、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是多少

关于员工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可能遭遇的赔偿问题,以下是较为详细的解析: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额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涉的双倍工资费用;

其次,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上缴或存在欠缴现象,员工可以依法通过适当途径主张追回这些拖欠费用;

第三,如果员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借助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如提出并寻求相关机构协助补缴劳动关系中所涉及的社会保险款项等权益;

最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员工在当前用人单位已工作的具体年限,每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对于进入工厂后未能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较为理想的解决策略如下:首先,作为员工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以协商方式向其表达个人意愿,要求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沟通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还可以考虑寻求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调解矛盾;若以上途径均未奏效,员工最终仍有权采取仲裁乃至法律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所有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情形,无论是哪类纠纷或是索赔,都必须遵循一个共通的诉讼时效,那就是:

一年。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那些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仍在雇佣关系中工作的员工而言,他们所能寻求的双倍工资赔偿,同样受制于这一年的法律时限。

具体来说,针对不同类型和情况的索赔,其时效的起点会有所不同。

值得明确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其中的一倍其实就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另一倍则并非源自于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成果,而是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补偿与惩戒——换言之,它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性赔偿金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础仅仅是工资这唯一的标准。

也即是说,只要劳动关系还存在,任何时候劳动者都有权对此提出申诉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结束,那么诉讼时效就将从劳动关系终止的那一天开始,有效期仍然是一整年。

至于仲裁时效,则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了解自己权益受损的那一刻才开始计算的。

在看待这个问题时,我们应当把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进行拆解,分成两个部分来考虑:

其中的一倍工资本身就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仲裁时效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来执行;

但是,另一倍的工资差额,也就是二倍工资中的剩下那一倍——它并不是劳动者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公平对待的应得金额,而是在法律层面针对用人单位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严重违约行径而设立的惩罚措施,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因此,也就无法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员工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可能遭遇的赔偿问题,以下是较为详细的解析: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额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涉的双倍工资费用;

其次,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上缴或存在欠缴现象,员工可以依法通过适当途径主张追回这些拖欠费用;

第三,如果员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借助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如提出并寻求相关机构协助补缴劳动关系中所涉及的社会保险款项等权益;

最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员工在当前用人单位已工作的具体年限,每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

对于进入工厂后未能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较为理想的解决策略如下:首先,作为员工应当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以协商方式向其表达个人意愿,要求在限定时间范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在沟通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还可以考虑寻求相关职能部门帮助调解矛盾;若以上途径均未奏效,员工最终仍有权采取仲裁乃至法律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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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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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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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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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
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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