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预售合同能否强制履行
在预售登记过程中,尚未建成或者未正式交付给业主的房产,原则上不应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若仅拥有房产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则该房产无法由其实际使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倘若房产在屋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方转让或买卖,那么屋主将有权要求归还原本属于自身的房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房屋预售合同上登记字号是什么
经过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之后,购销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将加盖一枚清晰且具有唯一性的备案印章。该印章之上所标记的数字便代表了这一份合同的独有登记备案编号。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此种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在充分尊重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协议,被称之为购房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预售登记环节中,尚未完成建设亦或尚未正式移交给业主之不动产,原则上不应构成强制执行之标的物。例如,如仅享有人居住权,而非财产所有权,则此种情形下,此类房产无法在其实际占用者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行为。反之,如果在业主人士全然未知晓的情况下,部分第三方将房产擅自转让或出售,在此种极端情况下,业主人士将有权主张将原本归属自己所有的房地产予以追讨回还原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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