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并不必须遵循“N+1”的原则。
其中,N代表着员工在该企业或机构中的服务年限,"+1"则寓意为未进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代通知金。
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在以下三种特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方才需要按照这一公式来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若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伴随着在规定医疗期过后无法正常参与原工作或服从用人单位另外指派的新任务;
其次,如果劳动力无法胜任其当前职责或工作岗位,经过相关岗位技能培训以及职位调整之后仍然无法胜任;
最后,当劳资双方在形成劳动合同时所依赖之客观环境发生严重改变,导致劳动合同产生根本性违约,而在与当事人充分商议后,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时发表的辞职声明。
请注意,除了上述三类情境外,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1”经济补偿,除非是在用人单位和员工相互协商之后自愿作出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确实如此。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永久性的雇佣合同时,若其无法接受任何理由被解雇,这便是未经合法程序的解聘行为,此时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二倍的经济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被解雇员工在该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计付一个月工资额度为基础,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而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仍不足整一年时段的员工而言,则应等同于一年的时长计发经济补偿;至于不足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工资作为标准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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