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农民工工伤享受待遇如下:农民工工伤享受哪些待遇:
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异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3)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二、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针对工伤治疗,其所需的款项需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受工伤而住院治疗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将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对其提供住院伙食补助。
(三)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若经过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经过工伤管理部门批准,工伤职工如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可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单位在职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患者在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性治疗的花费,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第三项规定,便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与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劳动者如果因为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而需要安装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或是配备轮椅等辅助器具,只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认证,便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援助。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倘若职工作业过程中不幸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康复治疗,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不应有所改变,应由所在单位依照月额方式计算并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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