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应超出12个月;
其次,如果因病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而必须延长的,需经过设立于市域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但最多可延长至12个月;
最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若仍然需要接受治疗,则应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而言,在停工留薪期间如有护理需求,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几个月
关于第九等级伤害的停工留薪期,法律并未设立明确的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根据各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评定工伤等级时所作出的判断进行确定。
普遍而言,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的时间限制,不过,当伤势较为严重或情况独特复杂时,须得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然而整体延长时长亦不能超出12个月的上限。
所谓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遭受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的员工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且依法享有相关权益待遇的时间段。
倘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依然需要接受治疗的,则应继续享有工伤医疗福利。
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来说,在停工留薪期内若需要护理服务,则此类照护责任将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在遭遇工伤事故后,诸如在治疗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即为停工留薪期;
待疗程结束且经过鉴定确认为第九等级伤残者,便可申领伤残赔偿金。
另外,选择不在前雇佣单位继续任职的员工,也同样可以获得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而若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将主要承担以下部分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因工负伤达到工伤九级标准的在职劳动者,其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应超过12个月;在少数病例中,若病情较为严重或者遇到特殊状况时,必须征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限至多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如需要继续接受康复性治疗,该类人员仍然可以享有与工伤有关的医疗福利待遇。对于那些在停工留薪期间无法独立生活的劳动者,他们在这段时间内所需的护理责任均应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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