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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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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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唯有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双方,才适合将劳动合同时效性纳入考虑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处理和解决。劳动力关系在适用法律层面上,通常会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制约;然而,劳务关系则更多地受到《民法典》这一更为宽泛的法律框架的规范和约束。
劳务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吗

一、劳务关系劳动法保护吗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适用范围,需要明确指出,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此项法规的调整范畴。唯有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双方,才适合将劳动合同时效性纳入考虑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处理和解决。具体来说,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劳动力关系在适用法律层面上,通常会受到《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制约;然而,劳务关系则更多地受到《民法典》这一更为宽泛的法律框架的规范和约束。其次,从双方身份特征来看,劳动力关系的一端无疑是作为雇主角色出现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被视为劳动者所在的群体;然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构成却是相对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可能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也可能是公司法人企业法人之间、甚至可能是两者混合的多元关系组合。再者,从两者关系模式来看,生产力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隶属和管理关系;但在劳务关系中,各方面之间仅存在着纯粹的金钱财产交易,即由其中一方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另一方则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在此过程中,双方没有任何形式的行政隶属关系,只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在劳动力关系中,身为劳动者的一方除了可获取与工作付出对应的工资之外,还能享受到诸如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更为全面的权益保障;而在劳务关系下,参与其中的自然人往往只能根据约定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而已。最后,关于两项关系的确立方式,劳动力关系必须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然而,劳务关系的确定不仅需要通过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实现,还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以及其他非正式协议等多种形式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务关系受伤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在劳务关系的范畴之内,不涉及到工伤相关的事宜,故而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损伤可依据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所订立的赔偿标准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为诸位详述具体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式:

首先,医疗费用是进行损害赔偿时必不可少的部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费用的索赔金额需经由受伤者所在地区的治疗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药费、治疗费以及住院费用的单据或病历资料证实,如有需要,亦可以聘请法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其次,我们要考虑的便是误工损失费用。

对于受害者误工期间的具体天数,应根据其实际损害程度及康复状况,参考法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或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等途径予以明确。

关于伙食补贴方面,在涉及到住院情况下,其具体数额应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现行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作为赔偿依据。

最后,关于护理费用的判断,通常应由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或治疗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来加以确认,以此来评估受害者在受害之后是否还有足够的自理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劳务关系并不被劳动法规所涵盖或适用于其范围之内。仅仅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双方,才适宜将涉及劳动合同时效性的事宜纳入考量并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理与解决方案。相较于劳动力关系,它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往往受制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两项相关的法律;然而,劳务关系则更倾向于受到《民法典》这一更为广泛且全面的法律体系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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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如何保护童工的
1、《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从青少年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争,违反则为无效。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工伤认定,应理解为合法有效劳动关系范畴的概念,不应适用于无效劳动关系,如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为童工办理劳动保险,毫无疑问是荒唐的。但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严厉地处罚,则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的社会管理,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这里,条例没有使用“工伤”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伤残”的说法,其隐含意义在此可以理解为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从这些规定看,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予以赔偿。作为受到伤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二、童工受伤如何维权
1、童工伤亡应比一般劳动者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合同无效不等于其权利不受保护,相反,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发,从关心下一代出发,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其受伤亡损害的权益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受保护的权益应比一般劳动者更广泛、更多。
2、从计算赔偿损失数额上考虑,童工伤亡应选择非工伤赔偿。工伤的赔偿依照的《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缴纳了保险的,则由保险机构理赔,用人单位未缴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保险理赔的标准和数额计算赔付,其数额比雇员受害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低4-6倍。童工伤亡不按劳动法律关系的工伤理赔,按一般人身损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赔偿,将获得更大权益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禁止单位录用童工,和童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除此之外,保护未成人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对童工受不受中国劳动法保护做到心中有数了吧。我国的劳动法是调解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自然会对童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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