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签订调解协议后能否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呢
不能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签订调解协议后,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赔偿金额没有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能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劳动者和雇主未能签署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之际,要想确定双方之间是否有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几种证据:
首先是工资发放的具体凭证或这些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如工人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以及交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记录;
其次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用以证明其身份的诸如“工作证”或者“服务证”之类的证件;
再者还有劳动者在填写应聘用人单位的各类注册表格(如“登记表”或者“报名表”)所留下的记录;
另外还包括了考勤纪录及其他劳动者提供的关于该员工工作情况的证词等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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