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确认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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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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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效力不成立主要看这四点:合同主体是否有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清晰。要是合同有主体不合格、意思不真实、内容违法或条款不清楚的情况,那合同效力可能就不成立了。
合同无效的确认依据有哪些

一、合同无效的确认依据有哪些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不成立的主要考量因素,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形:

1.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以致损害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各方合谋形成的合同关系,其目的在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3.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却隐藏着非法的目的。

4.合同的履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5.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确认合同效力不成立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及条款明确性。若合同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或条款模糊等情况,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不成立。

二、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合同违法性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制造假象等行为而促使对方签订合同,从而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2)双方蓄意串通,其中一方或多方恶意利用另一方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3)当事人通过表面上合法、规范的形式来掩盖其真正的违法行为及目的;

(4)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损害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5)所签订的合同本身违反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无效的定金罚则怎么处理

在涉及到合同无效的境况之下,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处置方式需要依据特定的情节予以确定。

所谓定金罚则,通常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他就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他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

然而,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如果双方都对合同的无效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那么定金的返还通常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按比例分配。

倘若其中一方存在故意导致合同无效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另一方并未犯错,那么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甚至可能进一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在处理因合同无效引发的定金问题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确认合同效力不成立的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及条款明确性。若合同存在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或条款模糊等情况,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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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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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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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朋友两年前与别人签了个借款合同,可是现在拿到公证处却说是无效的,所以朋友想了解一下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如下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弟弟跟女朋友认识已经好多年了,之间两人由于工作收入问题一直没有谈结婚的事,现在经过两人这么多年努力打算结婚了,对于彩礼等一些问题我们跟他女友家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现在一位亲戚觉得不合适,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呢?
[律师回复] 对于问题第三人能否确认合同无效可参考下面内容,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以上看法是我的一点实践体会,希望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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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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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跟我老公离婚的时候,他隐瞒了一部分的财产,咨询一下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同无效纠纷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案虽是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事宜,但事情的缘由却是来自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能妥善分割处理所导致的。以此,通过本案我们应认识到离婚财产分割的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婚龄将近七年的夫妻,婚后曾生育一女儿,婚后购买的一房屋登记在女方李某名下。两人在婚后生活中经常发生吵吵闹闹,王某称女方李某经常无中生有制造事端吵架,还乱花钱,交一些不三不四的小姐妹,而女方李某称王某经常不顾家,有外遇。最终两人感情难以调和,女方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2013年12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男方王某支付女方李某50万元,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承担扶养费1000元,原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应在一个月内将该房产配合过户到男方名下等等调解内容。后女方李某未经男方同意,私下里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了第三人牛某,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两个多月后,男方发现经向女方交涉未果,于5月份向法院起诉李某与第三人牛某,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过程】
案件因为各方分歧较大,法院未能促成调解,案件进入公开开庭审理程序。
原告认为:涉案房产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归属其所有,被告李某不仅未配合履行办理过户手续,还擅自将房产买卖过户给牛某,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该两人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被告称:离婚后因失业、生病、赡养父母等等理由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无法履行按照前面的民事调解约定将房产过户给王某。而且房产本身登记权属是其本人,有权处分该房产,不存在与牛串通的恶意行为,认为与牛某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保护。
作为本案房屋购买人牛某的代理律师,经过庭前的充分准备,提供详实充分的证据,发表了充分有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牛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件取得胜诉的结果。
代理意见要点:被告牛某在建立买卖关系过程中,不仅有被告出示证明其享受处分的所有权益凭证,而且还有中介参与的审核,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的处分权限;被告牛某不仅事前并不知情原告与李某的婚姻状况,而且对原告与李某有关该房产的处分约定也是完全不知情的;牛某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过户,为善意第三人,其购买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已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买卖房屋系无效处分行为,在未得到原告的追认时,其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牛某作为本案房产的买受人,客观上并不知情原告与被告李某已作离婚且有关财产的处分约定,并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完成产权过户,系善意第三人,其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应予以保护。原告无提供两被告之间买售转让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证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被告李某擅自处分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可另行向被告李某主张请求损失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风险提醒】
本案代理虽有效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牛某的合法权益,但对原告的权益保护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挫折和教训。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离婚时未能妥善、有效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缺乏有关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作如何的分割和承担以及如何有效的确保分割的权益实现等等问题,都应引起必要的重视。树立财产分割的法律风险意识,以防止造成权益的损失,不要弄的既失去了感情,又连财产也保不牢,落得个人财两失的境地。
我叔叔和婶婶当你注册了一个公司,现在他们有个朋友想入股成为隐名股东,我叔叔和婶婶清楚了解隐名股东的权力。想帮他们问一下,隐名股东申请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享有的所谓“股权”依法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法律意义上的股权具有公示化的特点,即公司股东花名册记载或登记于工商 登记。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参与者,是以企业法人的对立身份与其他主体进行市场活动。享有财产性独立的公司法人,其股东依法无需对公司具有免于承担 连带责任的天然优势,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亦不可毫无节制的胡所欲为,亦需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公司股东的公示化便是其中之一。
  但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该义务予以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公司法的缺陷。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与有限公司发生市场关系的对方,除了考虑到有限公司的资合,更很可能考虑 到该公司的人合因素。若有限公司股东均不对外公示,势必导致市场交易对方信息不对等,从而导致交易风险单方面提高。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公示。由此推 论,经公示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才可称“股权”。相反,隐名股东享有的“股权”不应是《公司法》里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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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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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诉讼流程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对于当事人依诉讼流程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无论确认为婚姻无效,或是驳回原告请求确认婚姻有效,都应以判决的方式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法律规定的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定。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3)人民在判决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处理,与确认婚姻效力不同的是,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判决的方式,也可采用调解的方式。
(4)人民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职权确认其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中予以宣告。由于婚姻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行使权利的问题,因而,即使有请求权人并未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人民也应当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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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确定,哪位专家知道啊,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无效婚姻主体?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二、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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