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才是工伤
在多数情况下,工伤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即在员工被派往公司工作的时间范畴之内及专用的工作地点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工作前后在专属的工作场所中,从事跟职务相关的准备或结束性的工作而受伤的情形;接下来则是在员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由于遭受暴力或其他出乎意料的事件造成的工作场所内部的身体损害;
第四种情况为因长期暴露于某种环境中而导致的职业疾病带来的身体不适;
最后两种状况分别是在人员因业务需要派遣到公司外部进行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所遭遇的身体损害或在事故发生后下落不明的状态以及在上下班的路上遭受并非由自己主导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事故带来的意外损伤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剥夺抚养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身为父母却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准,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被革除的。以下便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及适用条件:首先,若父母存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出售、遗弃、虐待以及施以暴力等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次,当父母置未成年人于处于无人监管与照料的状态之中,从而使他们面临可能立即发生的生命威胁或者身体严重损伤等风险,并且经过教育依旧毫无悔改之意时;再者,若是父母故意拖延履行监护责任超过六个月,造成亲子间的分离,甚至令未成年人生活无所依靠时;另外,若父母自身有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嗜好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由于刑事责任等因素而不能亲自承担监护义务,但又不肯将监护工作部分乃至全部托付给其他人进行代理,进而使得未成年人均陷入困境或是重重险境中时;此外,若父母采取强迫、欺骗或利用方式,迫使未成年人为其提供街头乞讨服务,并经过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严重干扰了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与学习;最后,当父母积极唆使或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且情节严重,这也是可以被剥夺抚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总的来说,只要存在如下七种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父母对未成年的抚养权都可被依法剥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为追偿
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如下几种情境:首先,当发生交通意外时,如果己方在事故中并未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在办理过保险理赔手续之后,己方的保险提供商便具备了向肇事方寻求补偿的权力;其次,若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物发生了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毁,那么保险从业人员自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那一刻起,便有权在所支付赔偿款额的额度内代为行使投保人对该第三方要求补偿的各项权利。在申请代位追偿的过程中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需要存在明确的责任判定结果,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己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此外,还需要特别留意保存好与此相关的各类证据材料,例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费用发票等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伤主要包括:工作期间及地点的事故伤害;工作前后在场所内因职务准备或收尾受伤;工作中受暴力或意外事件伤害;长期工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外派业务时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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