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期半年是不是过了半年就过期了
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它并不是单纯地设定为半年这个绝对截止日期。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履行该义务,那么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时效并非简单的半年时间限制,最长时限不应超出一整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程序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流程首要环节是:雇主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倘若雇主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家属以及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要递交工伤鉴定申请表格、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将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果材料齐全,将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一旦予以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鉴定的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家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时效非固定半年,而是:单位应在事故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若未申请,员工及其亲属、工会可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故工伤认定时效最长可达一年,非单纯半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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