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所受理的案件范围中,常见的情况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确认引发的争议事项;
其次则是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新订、解约及终止所引发的争议事件;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除名权、解雇权或员工自愿提出辞职能、离职申请所产生的争议也属于其受理范围之内;
同时,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方面的争议问题亦在此列;
最后,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相关事宜所引发的争议同样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畴。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规定是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的相关法规条例,当涉案各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享有的司法管辖权限发布异议时,需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
而在劳动争议仲裁这一特定纠纷类型中,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较为严格,即应自接获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到第十个工作日为止。
换言之,诉讼各方必须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值得强调的是,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且合法、合理的依据,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无权管辖的具体事实与理由等等。
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将被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了这一固有的权益,仲裁委员会有权继续审理此案并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包括: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除名解雇及辞职、工作时间与福利待遇、劳动报酬及补偿金争议等。除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由处理机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