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所受理之案件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劳动关系的确立引发的一系列争议;
其次,涉及到签订、执行、更改、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
此外,还包括在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所产生的争议;
最后,也包括了因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包括
在针对劳动纠纷展开处理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由争议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邀请相关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其中一方对此不满意,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仲裁解决该项争议;
最后,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可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不服部分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并对裁定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自接到裁决书即日算起,最多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可分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两种类型。对于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如对此持有异议,则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欲申请撤销该裁决,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比如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劳动仲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等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对事例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但对于已在仲裁阶段被认定的事实,除非有足够的反证能够推翻,否则通常会予以认可。此外,当事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劳动关系确立争议、劳动合同全程争议(签订、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解雇相关争议、工时休假、社保福利、培训安全等权益争议,以及薪酬、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经济争议,并涵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