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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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所有权四项权益你要了解,这四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权是对土地的实际掌控,使用权是依据土地性质和用途来开发。收益权能获得土地的经济效益回报,而处分权则包含买卖、租赁和抵押等多种形式。土地所有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能有效抵御非法干扰。
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土地所有权所赋予的权力涵盖了对于该土地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方面的全方位掌控。

其中,占有权实际上代表了对土地的实际掌控程度,使用权则意味着依据土地自身性质以及预定之用途进行相应的开发与利用。而收益权则涉及从土地本身所产出的经济效益中获取应有的回报。

至于处分权,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土地的买卖交易、租赁协议签订、以及抵押的实施等等活动。

值得强调的是,土地所有权具备强烈的排他性特征,这就意味着它能够有效地排除其他任何可能对土地造成非法干扰或侵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构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指特定的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并获取相应报酬或收益的权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而言,大致包括了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各样的途径,而通过有偿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抵押及继承等操作流程。

相比之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核心旨意便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其使用人和所有人依法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权利保障。

依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我们将土地概念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等五个类别。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还涵盖了广大的农民群体和每一位有志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公民,甚至于三资企业同样有权通过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土地所有权打官司怎么判

关于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裁判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前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属性、起源地、登记注册的证书文件及其凭证,同时了解争议方各自的诉求与提供的证据资料。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城市地域的土地资源归国家全权掌控;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均为集体所有。若涉及到土地的确权纠纷,法院将对土地的历史变迁、登记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于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一方,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方面的争议,则会依据相关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土地所有权诉讼事例的判决结果,必须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土地所有权全面掌控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占有权体现实际掌控,使用权依土地性质及用途开发。收益权获土地经济效益回报,处分权含买卖、租赁、抵押等。土地所有权排他性强,有效抵御非法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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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于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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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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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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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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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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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
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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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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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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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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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经同乡介绍去一家公司上班,现在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集体合同效力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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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集体合同的相关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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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有工资、薪金所得;以及还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再者就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同时还有稿酬所得;最后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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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担保人的效力[2]
担保权利的行使在于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这就要求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清偿债务的担保责任。法律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约束力表现在:
1.全面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担保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亲自履行担保义务。
2.正确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在被担保人由于不可抗力除外的其他原因不履行债务时:一方面应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为出发点来履行担保义务,另一方面应避免由于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而导致被担保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例如担保人不把其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告知被担保人,造成被担保人对担保权人的抗辩权丧失。
3.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基本原则,担保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担保原则。例如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被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如果能用同类物补充担保物时,就不应当故意选择其品质较原抵押物低劣的物品来充当抵押物。
(二)对担保权人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及予担保权人,是法律对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所加以的一定限制,目的是防止担保权人滥用担保权利,从而最终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权人所受的担保效力约束主要是:
1.协助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例如,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担保人应履行的担保义务,担保权人有义务协助担保人履行这一义务,与担保人一同前往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2.履行保管义务。担保权人对占有的特定担保物负有如下保管义务:
(1)妥善保管担保物。如因担保权人的过错造成担保物毁损或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收取特定担保物所生的利益。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履行返还担保物义务。担保权人占有特定担保物时,因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提供了相当担保,致使担保物权归于消灭,担保权人应当返还担保人交其占有的特定担保物。
4.遵守诚实信用的担保原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例如,被担保人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于担保权的实现并无不利时,担保权人不得拒绝受领。以上是对担保书的效力范围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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