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怎么处理
如果行政部门存在不当行为或乱作为现象,您有权
首先向政府进行投诉反映,同时亦可选择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等法律手段。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公务的工作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挠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判决。在诉讼程序中,若涉案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无法履行出庭义务,则应当委派该机关内相应级别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如果检察院不批捕,派出所是有权不放人吗
当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照上述程序予以执行并告知检察机关。
如需继续展开相关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安置。
公安机关如对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感到疑惑或提出异议,可向其申请复议。
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被拘留者得到即时释放。
若经复议后对决定仍存疑虑,还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上级检察机关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形做出是否变更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新指令,然后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案件该怎么办
当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须于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并确保迅速将其实际交付状况反馈至检察院部门。如需继续进行侦查程序,且相关条件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要求,则应按照法律规定调整相关强制措施。待公安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之后,若认为需要进一步申请批捕,则可依据相关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对检察院所做的无罪裁定,若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表人、配偶、直系亲属或律师有任何异议,均有权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应对此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经证实初次做出的不批捕决定确实存在错误,应撤销原有决定,通告公安机关重新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行政部门若存在不当行为或乱作为,可向政府投诉,亦可选择法律手段如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挠法院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若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委派相应级别工作人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