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涵盖诸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合中,因为执行相关工作内容而导致的事故或身体上的伤害;
2)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前或结束后,在工作场地上所进行的准备工作或收拾善后事宜时,因为工作缘故而遭受的事故或身体上的伤害;
3)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合中,因为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意外事件所带来的伤害;
4)患有职业病的员工;
5)在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需要而遭受的伤害或者因为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况;
6)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带来的伤害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针对劳动争议中的薪资问题,证据责任原则上应由雇主承担。
然而,若雇主选择委托银行进行工资发放,则他们有义务将委托函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雇主支付员工薪水时,须详细记录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日期、领取人姓名及签名等相关信息,且这些材料需保存两年以上,以便后续查看。
另外,某些情况下,雇主还需要向员工出具其个人的工资单。
因此,雇主需保留向员工支付薪水资料的期限至少长达两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劳动争议工伤认定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及工作场所内遭受由于工作性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时,都应该被评定为工伤。
同时,如果员工在上班之前或是下班之后仍然在公司内部进行和工作内容紧密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并且因此而受伤的话,同样也会被视为工伤。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医疗诊断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支持。
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一年内向该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我们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劳动者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被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广泛,涵盖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受伤;工作前后准备或收尾时受伤;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职遭暴力或意外;职业病;出差期间工作需求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及公共交通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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